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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回转窑-矿热炉-AOD 炉工艺生产不锈钢炼钢产能可实施等量置换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修订后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七条中提到对利用回转窑-矿热炉-AOD 炉工艺生产不锈钢的炼钢产能情形可实施等量置换。

第七条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 受其他地区出让的钢铁产能。长江经济带地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置换 比例不低于 1.5:1,其他地区置换比例不低于 1.25:1。为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对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实 现实际控股且完成法人或法人隶属关系、股权关系、章程等工商变更)后取得的合规产能用于项目建设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置换比例可以不低于 1.25:1,其他地区的置换可以不低于 1.1:1。

以下六种情形可实施等量置换:

(一)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且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项目的炼钢产能。

(二)退出和建设冶炼设备均为电炉的项目。

(三)不改变冶炼设备类型、容量(积)、数量的厂区 内部技术改造项目。

(四)退出配套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建设氢冶金和Corex、Finex、HIsmelt 等非高炉炼铁项目的炼铁产能。

(五)对利用回转窑-矿热炉-AOD 炉工艺生产不锈钢的炼钢产能。

(六)青海、西藏地区建设的钢铁冶炼项目。

点击查看《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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