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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台湾正式宣布对中国大陆热轧不锈钢征平衡税和反倾销税

对自中国大陆产制进口特定不锈钢热轧钢品课征平衡税及反倾销税案,自即日起进行调查。

财政部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7年4月16日

发文字号:台财关字第1071008004号

附件:涉案补贴项目

主旨:对自中国大陆产制进口特定不锈钢热轧钢品课征平衡税及反倾销税案,自即日起进行调查。

依据:经济部工业局107年3月28日工密金字第10700341720号及同年4月2日工金字第10700350250号函、平衡税及反倾销税课征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第2条、第9条第1项暨本部关税税率审议小组107年4月11日第6次会议决议。

公告事项:

一、涉案货物:

(一)货物名称:不锈钢热轧之特定扁轧钢品(Certainflat-rolledproductsofstainlesssteel,hot-rolled)。

(二)货物范围:200系、300系、400系等卷盘状与非卷盘状之不锈钢热轧扁轧钢品,包括所有宽度在内。

(三)货物成分:由铁、铬、碳及镍与众多不同元素所组成之合金,铁是主要成分元素,铬是第一主要合金元素,以重量计含1.2%或以下之碳及10.5%或以上之铬,并可含或不含其他元素之合金钢。

(四)参考税则号别:721911、721912、721913、721914、721921、721922、721923、721924、722011、722012共10目(该10目下计140项货品分类号列)。

(五)用途:主要提供下游厂商经加工处理作为不同之用品,应用产业为冷轧加工、石化桶槽、车辆、机械、工厂设备及制管等行业。

(六)涉案国及涉案厂商:

1、涉案国:中国大陆。

2、已知之制造商及出口商:鞍钢联众不锈钢有限公司、太钢不锈香港有限公司、福建福欣特殊钢有限公司、威海国际有限公司、广东吉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JFE商事会社、福建鼎信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广新钢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其他未列名之涉案货物制造商、出口商或进口商。

二、案情摘要:

(一)涉案补贴项目:(详附件)

1、资金直接转移

(1)优惠贷款及借款利率:中国大陆相关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等以优惠条件向不锈钢热轧钢品生产商提供下列优惠贷款及借款利率:

甲、提供不锈钢热轧钢品产业政策性贷款

乙、出口优惠贷款

丙、提供重点计划和技术优惠性贷款

丁、提供列为「荣誉企业」之不锈钢热轧钢品生产商和出口商优惠贷款

戊、根据东北振兴计划提供之贷款和利息补贴

(2)补助措施:中国大陆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多项行政命令,提供下列补助:

甲、奖励及补贴节能减排

乙、补助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

丙、补助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2、抛弃或未催缴之税收

(1)债转股、贷款及利息之豁免:中国大陆持续以债权转股权之方式为不锈钢热轧钢品生产商,免除其负债;依中国大陆政策,国有企业获利时不必分配股息给政府(即该企业之所有者)。

(2)所得税和其他直接税收豁免:中国大陆依其「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所发布之行政命令等,提供多项特定性税收减免如下列:

甲、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计划

乙、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计划-指定区域

丙、出口导向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所得税补贴

(3)间接税收豁免:中国大陆依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国务院所发「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部分境内企业进口机器设备时,免缴纳关税和增值税。

3、提供一般基本设施以外之商品或劳务:中国大陆以多项行政命令及措施,以低于适当之报酬提供下列商品:

(1)以低于适当之报酬提供土地使用权

(2)以低于适当之报酬提供热轧钢

(3)以低于适当之报酬提供铁矿

(4)以低于适当之报酬提供燃料煤

(5)以低于适当之报酬提供镍

(6)以低于适当之报酬提供电力

(二)倾销说明:

1、出口价格:以我国海关进口数据(CIF价格)扣减相关海运费、出口费用及保险费等调整至出厂层次价格(每公吨1,517.4美元至1,761.5美元)。

2、正常价格:依本部95年5月29日台财关字第09505502880号公告将中国大陆列为适用非市场经济之国家,并依实施办法第32条第5项规定,以韩国之国内市场流通净出厂价格计算(每公吨2,088.9美元至2,400.2美元)。

3、倾销差率:依前开数据计算2017年第1季至第4季加权平均倾销差率为36.62%。

(三)我国产业相关情形:

1、依台湾钢铁工业同业公会资料,自中国大陆进口之绝对数量104年至106年为64万7千公吨、82万9千公吨、72万5千公吨。同期,中国大陆进口量占我国总进口量比率为82.6%、87.6%、85.8%,显示中国大陆进口产品为主要进口来源。

2、依台湾钢铁工业同业公会以及经济部工业生产统计资料,我国不锈钢热轧钢卷生产量从104年49万9千公吨增加至106年77万3千公吨,内销量约27万公吨。105年国产品内销价则较104年降低11.8%,中国大陆进口产品于104年至106年削价竞争,且价差逐年扩大,国内产业在国内市场有限之胃纳量下,为提升产能利用率以回收固定成本,被迫减价。

3、近年全球钢材需求停滞,钢厂产量居高不下,供需失衡严重,各国对中国大陆实行反倾销、平衡税措施;产业主管机关发现补贴及倾销事证,且107年3月23日起美国以国家安全为名对中国大陆等国课征额外关税、107年3月26日欧盟对26项钢铁产品展开防卫措施调查。在各国对中国大陆之进口设限措施下,若中国大陆涉案产品倾销及接受补贴以低价销售就近转而进入我国市场,考虑国内钢铁市场易受国际情势影响,钢价容易浮动情况下,我国产业将被挤压价格及侵蚀利润,致国内产业遭受损害。

三、调查主管机关、调查程序、时限、期间、调查对象及方式:

(一)调查主管机关:依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本部为进口货物补贴或倾销事实之调查主管机关;经济部为损害我国产业事实之调查主管机关。

(二)调查程序及时限:依实施办法第12条、第14条及第16条规定,经济部应于接获本部通知之翌日起40日内,调查该进口货物有无损害我国产业,并将初步调查认定结果通知本部。经初步调查认定有损害我国产业者,本部于接获经济部通知之翌日起70日内,应作成有无补贴或倾销之初步认定,并于初步认定之翌日起60日内,完成有无补贴或倾销之最后认定,经最后认定有补贴或倾销事实者,应即通知经济部。经济部应于接获通知之翌日起40日内,作成该补贴或倾销是否损害我国产业之最后调查认定,并通知本部。本部于接获经济部通知之翌日起10日内,提交关税税率审议小组审议是否课征平衡税或反倾销税。

(三)调查方式:依实施办法第19条规定,本案之调查将限期要求利害关系人答复问卷或提供有关资料,必要时派员实地调查,并得通知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

(四)调查资料涵盖期间:补贴及倾销部分,自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共1年,必要时得予延长。损害产业部分,由经济部另订之。

(五)问卷调查对象:已知之制造商及出口商。其他未列名之制造商、出口商及进口商,应于公告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向本部表明身分申请接受调查,惟本部得考虑其代表性决定是否个别进行调查。

四、本案利害关系人如欲就涉案货物范围或公告内容表示意见或提供数据,请于公告之日起20日内将书面数据正本送本部关务署(地址:台北市塔城街13号)。

资讯编辑:白琼 021-2609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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