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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天元锰业状告中国水泥协会将于31日开庭

2014-04-01 11:53 来源:[ 我的不锈钢网 ]

  天元锰业以名誉权侵害理由起诉中国水泥协会,将于2014年3月31日在宁夏区中卫市中宁县人民法院开庭,本案开启了中国有史以来第一起由企业状告行业协会的先例。这起诉讼案件引起了水泥业内和社会媒体的高度关注,其意义已远远超出诉讼的本身。

    案件起因:中国水泥协会于2013年10月15日给工业和信息化部上书《关于宁夏天元锰业以利用工业锰渣的名义违规新上水泥项目的报告》,并在其官网等多家媒体披露,成为宁夏天元锰业起诉中国水泥协会的导火线。之后,天元锰业曾派律师来协会,要求协会撤掉这篇文章。由于来人并非企业代表,开始就由律师介入,自然遭到了协会的拒绝,随后天元锰业以名誉权侵害理由起诉中国水泥协会。

    中国水泥协会认为天元锰业水泥投资项目是违规的;将锰渣作为水泥混合材不符合国家水泥标准的;协会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情况是在履行职责;协会所反映问题仅针对天元锰业的水泥项目核准过程,协会与天元锰业没有利益冲突。

    中国水泥协会认为一个大企业应该学会接受舆论监督,树立良好的企业品牌形象。协会欢迎天元锰业投资水泥行业,更支持天元锰业开展工业废渣利用的环保研发,但一味迎合地方的盲目投资行为,可能给企业造成投资决策失误,给所投资的行业带来市场不利。大企业的社会责任不仅体现在向地方缴纳税收、解决就业、自律环保,也要体现出对所处行业市场的维护能力和带头遵法守纪的表率作用。

    就向国家工信部反映天元锰业水泥项目问题的理由:

    理由一:天元锰业水泥投资项目是违规的

    第一,2009年,国务院《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下称“38号文”)明确规定,水泥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若需新建项目,必须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论证和核准,而天元锰业水泥项目从立项到开工没有履行38号文规定的“组织论证和核准”程序。

    第二,将锰渣作为水泥混合材不符合国家水泥标准。协会查阅很多资料,咨询过许多专家,包括国家水泥标准技术委员会。十几年前,中国建材研究总院就做过水泥中掺加锰渣实验,对锰渣掺入量的控制对水泥质量影响很大。在现行的GB175国家水泥标准中,仅限定常用的活性混合材料为粒化高炉矿渣、火山灰质混合材和粉煤灰,没有电解锰渣。所以,天元锰业水泥项目以解决锰渣为主的环保投资行为,至少在现在从技术层面尚不成立,水泥生产不符合国家水泥标准。

    理由二: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情况是协会履行职责的表现

    孔秘书长谈到,中国水泥行业的产能过剩问题一直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直到去年底,国务院将水泥项目核准权下放的省级政府时,也还明确强调:“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按照2013年中国人均水泥消费1.6吨的全国水平,宁夏自治区,人口仅630余万,2013年水泥产能已达到了2600万吨,人均水泥产能占有量近4吨,水泥产能严重过剩直接导致宁夏水泥行业利润急剧下降,从2010年最高峰全行业利润8亿多元,骤降为2012年的0.1亿元。因此,宁夏控制新增水泥产能是非常重要的。

    其次,任何工业项目对环境都会带来一定的影响,水泥生产要开矿消耗大量石灰石资源,要烧煤、要耗电、要排放粉尘、排放氮氧化物、排放二氧化碳、产生物流污染。宁夏地处西北地区,是一个环境较为脆弱的地方,过度的工业开发必然造成环境的破坏,有些是不可恢复的,更何况天元锰业水泥项目并不能给宁夏带来新的经济效益。因为,在宁夏水泥产能过剩的情况下,你再建许多水泥厂也不能带来市场消费总量的增加,只会加剧市场的竞争恶化,总税收不断下降,企业倒闭的风险还会给政府带来维稳的压力。

    中国水泥协会在有调查依据的基础上,向国家工信部反映天元锰业水泥项目问题,同时也反映了宁夏水泥工业的产能过剩问题,这是行业协会的正常职责。反映的问题也得到了工信部有关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协会领导已与工信部有关部门领导多次沟通,并得到政府部门领导的认可。

    行业协会关注宁夏水泥工业的发展,也关注宁夏工业废渣的综合利用。中宁的电解锰渣污染不解决早晚会成当地人民生活中的噩梦。如果天元锰业已解决了科学合理的利用问题,希望请水泥行业的专家、国家水泥质检中心、国家水泥标准技术委员会、国家环境科学院、中国水泥协会,对水泥中掺入锰渣的项目组织一次专家论证,增加项目的透明度,让政府部门了解,让老百姓放心。如果可行,中国水泥协会会客观的支持并建议将锰渣作为水泥混合材添加到国家水泥标准中去。

    协会建议,既是电解锰渣可以作为水泥混合材掺入,按照当地水泥产能过剩的情况,也没有必要新建水泥厂,完全可以让当地原有水泥厂去处理,即解决了环保,也化解了水泥产能过剩,为什么还要在距废渣堆场30公里外的开发区新建水泥厂呢?从废渣堆场经县城,过黄河大桥到开发区,不是造成长期的路途污染吗?

    中国水泥协会特别强调,协会不是天元锰业水泥的市场竞争对手,跟该企业没有任何利益纷争,并没有恶意攻击的意思。因此,协会所做的这一切并不是针对该企业,而是站在行业发展的角度上如实在官网上公开这种对行业发展的不利行为,希望能够引起国家及相关政府部门的重视。所以,孔秘书长认为天元锰业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中国水泥协会难以成立。

    本案另外值得关注点是,中国水泥协会代理律师王志荣认为此案件一审在中宁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如果二审则是在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审也还是在宁夏区高级人民法院,所有案件都是在宁夏地区进行,基于这种情况,中国水泥协会提出的管辖疑义却被驳回,因此,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应不能进行审理。他建议中国水泥协会直接向最高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请,本案件应由北京地区法院进行审理或者由第三方法院进行审理。由于此案件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不能仅由几个法官来裁定,此案要还原事实,需依据一系列国家政策、技术文件,还应邀水泥行业专家、学者参与对案件的讼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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