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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泊尔问题不锈钢锅”的两个标准适用辨析

2011-11-09 08:02 来源:[ 我的不锈钢网 ]

郝培钢

最近,有关“苏泊尔问题不锈钢锅”的新闻铺天盖地,在Google搜索“苏泊尔问题不锈钢锅”可以找到约534,000条结果;在百度可以搜索到相关结果约358,000个。

10月15日,苏泊尔发布公告称,公司制造的所有相关产品,历次均通过国家相关机构检验,检测结果均合格。苏泊尔新闻负责人张丽萍表示,之所以会出现各执一词的状况,是因为双方检测依据的标准不一样。哈尔滨工商局道外分局委托了当地一家检测站,苏泊尔则委托了国家日用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检验中心。

张丽萍说,哈尔滨工商局道外分局依据的是1988年的标准,苏泊尔这边依据的是1992年的新标准。目前苏泊尔正与哈尔滨工商局沟通,并将把相关产品送到当地检测站重新检测。

苏泊尔的公告,特别是其新闻负责人的所谓“之所以会出现各执一词的状况,是因为双方检测依据的标准不一样”,“哈尔滨工商局道外分局依据的是1988年的标准,苏泊尔这边依据的是1992年的新标准”的说法,如果不是其无知的话,则说明其具有明显的欺骗性。

首先,所谓“1988年标准”和“1992年标准”之间不存在新旧标准之分。“1988年标准”是国家1988年颁布的《不锈钢食具容器卫生标准》(GB9684-1988),“1992年标准”是1992年原国家轻工业部批准的QB/T1622.5-92不锈钢器皿标准。这两个标准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和不同的适用范围。

第一,“1988年标准”是“强制性标准”,“1992年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根据国家标准法的相关规定,强制性标准属于国家强制推行执行的标准,生产、流通、应用环节的所有人(包括法人)均必须执行;而推荐性标准则属于发布机关推荐执行的标准,相关方面是否执行可以根据其自愿约定。

第二,“1988年标准”是“国家标准”,“1992年标准”是“行业标准”。按照一般法理,国家标准相对于行业标准属于上法位,行业标准相对于国家标准属于下位法。下位法原则上应当遵循上位法,无论如何不能违反上位法。

第三,“1988年标准”适用于“各种存放食品的容器和食品加工机械”;“1992年标准”适用于“不锈钢器皿”。按照“1988年标准”和“1992年标准”上述前第一、第二两条区别的基本规则,适用于“1992年标准”的“不锈钢器皿”,如果同时属于“各种存放食品的容器和食品加工机械”的话,则必须同时符合“1988年标准”。

当然,如果适用于“1992年标准”的“不锈钢器皿”,不属于“各种存放食品的容器和食品加工机械”的话,则可以不必符合“1988年标准”。

以上是关于“苏泊尔问题不锈钢锅”所谓“两个标准”的辨析。

那么,“苏泊尔问题不锈钢锅”究竟是否符合标准呢?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辨析“苏泊尔问题不锈钢锅”是否属于“各种存放食品的容器和食品加工机械”。

哈尔滨工商局道外分局依据1988年的标准,对其检验,显然是认定其属于“各种存放食品的容器和食品加工机械”。北京、广州、郑州等地将“苏泊尔问题不锈钢锅”下架,显然也是认定其属于“各种存放食品的容器和食品加工机械”,因而必须符合“1988年标准”,不符合就必须下架。

苏泊尔坚持其符合“1992年标准”却避而不谈是是否符合“1988年标准”,难道是认为其“问题不锈钢锅”不属于“各种存放食品的容器和食品加工机械”吗?

行文至此,可能有读者会问,世界上有不属于“各种存放食品的容器和食品加工机械”的“锅”吗?

可以肯定地回答,有这样的“锅”。作者年幼时曾经见过有泥瓦匠用于“和泥”的“锅”,也曾经见过有小作坊用于“染布”、“染衣服”的“锅”。如果苏泊尔“问题不锈钢锅”属于这类“和泥”、“染布”、“染衣服”的锅的话,也可以仅仅符合“1992年标准”而不需要符合“1988年标准”。

据说,苏泊尔方面正在与国家卫生部等相关部门沟通,提请主管部门给出权威解释。

但愿国家卫生部等相关部门能够给出合乎法理的实事求是的权威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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