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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印度对华不锈钢冷轧平板作出反倾销期中复审终裁”信息的相关澄清

2011-06-29 09:44 来源:[ 我的钢铁 ]

郝培钢

前不久,有这样一条信息在一些网站流传:“印度对华不锈钢冷轧平板作出反倾销期中复审终裁。在本案中,印度商工部向3家中国内地企业发放了调查问卷,分别为中国联众不锈钢有限公司、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太钢天管不锈钢有限公司。但没有中国企业应诉。产品范围1000mm~1250mm。”

不少关心国内不锈钢市场和产业发展的朋友,纷纷来电话或者来短信询问,这是怎么一回事?对中国不锈钢市场或产业发展会造成怎样的影响?为什么没有中国企业应诉?

为感谢包括来电话和短信的这些朋友在内的,所有关心中国不锈钢市场和产业健康发展的朋友的关注,避免引起国内市场不必要的影响,有必要就事情的原委作出说明,以澄清真相。

一、关于印度对华不锈钢冷轧平板反倾销原审案件的说明

前不久有关媒体和网站流传的“印度对华不锈钢冷轧平板作出反倾销期中复审终裁”的信息,来源于印度商工部(印度反倾销调查机关)2011年6月8日的相关公告。

这则公告所描述的事实起源于,2008年11月25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总局发布公告,对来自中国、日本、韩国、欧盟、南非、中国台湾、泰国和美国的不锈钢冷轧平板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太钢不锈作为国内最大的不锈钢企业积极应诉,取得的了较好的成果。主要有:

1,积极抗辩,将中国不锈钢产品的正常价值替代者由最初的日本、初裁时的欧盟,改变为中国台湾,从而获得了所有应诉企业中的最低一档税率。

由于印度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印度调查机关最初确定日本作为中国不锈钢产品正常价值的替代者,用日本的国内不锈钢市场价格作为中国不锈钢产业出口印度不锈钢冷轧产品的正常价值来计算中国不锈钢冷轧产品出口到印度的所谓“倾销幅度”,当时的计算结果是中国产品的“倾销幅度高达60%”。太钢在规定的10天时间内提交了抗辩材料,用确凿的事实,指出用日本国内不锈钢市场价格作为中国不锈钢产品的正常价值不合理,主张用中国台湾或者韩国当地的不锈钢市场价格作为中国不锈钢产品的正常价值。

印度调查机关的初裁中部分采信了太钢不锈的意见,没有再用日本作为替代,但是却用欧盟当地市场价格作为中国不锈钢产品正常价值。

太钢不锈继续进行了积极抗辩,同样用确凿的事实,指出用欧盟当地市场价格作为中国不锈钢产品正常价值不合理,再次主张用中国台湾或者韩国当地不锈钢市场价格作为中国不锈钢产品的正常价值。

太钢不锈还就中国出口印度的不锈钢产品与其它中国或地区出口到印度的不锈钢产品的差异进行了充分而细致的比较,提出计算倾销幅度时应当调整的计算公式和计算结果。

印度调查机关最终完全接受了太钢不锈的意见,在2009年11月24日披露的终裁信息中,使用了中国台湾当地不锈钢市场价格作为中国不锈钢产品的正常价值,这样的计算结果,太钢不锈的所谓“倾销幅度”仅为“300系7.91%”、“400系6.63%”,不仅仅是中国不锈钢企业中最低的,在所有应诉企业中也属于最低一档。

2,引导印度调查机关重新定义了涉案产品,从而将宽度大于1250mm和厚度大于4mm的产品排除出调查产品范围。

太钢不锈通过对印度不锈钢企业技术装备和产品范围的大量举证和充分抗辩,使得印度调查机关将调查产品范围由最初的“宽度大于600mm的不锈钢冷轧产品”重新定义为“宽度600mm~1250mm、厚度小于4mm”,这样就把宽度大于1250mm和厚度大于4mm的产品排除出调查产品范围。

3,在“宽度600mm~1250mm、厚度小于4mm”不锈钢冷轧产品中,又进一步排除了部分产品。

由于太钢不锈的积极抗辩,使得印度调查机关对于即使重新定义了的调查范围为“宽度600mm~1250mm、厚度小于4mm”不锈钢冷轧产品,也没有完全被列入反倾销对象,而是进一步排除了相当多的产品。主要有:高碳420(C:0.28%-0.40%)、420和430BA板、441、443、2205(S31803)、2304(S32304)、EN1.4835、1.4547、1.4539、1.4438、1.4318、1.4833、1.4509、1.4512等。

二、关于印度对华不锈钢冷轧平板反倾销复审案件的说明

以金达莱为代表的印度不锈钢产业对于这个案件的终裁结果十分不满,先后采取了许多措施,试图改变这个终裁结果。

首先是向印度调查机关提出抗辩,要求调查机关改变上述终裁定结果。调查机关维持了原来的终裁决定,并于2010年2月20日正式决定开始实施。

之后,以金达莱为代表的印度不锈钢产业又将印度调查机关告上了印度法院,要求印度法院裁定这个终裁结果无效,目前这个案件还在审理中。

再就是向印度调查机关提出期中复审申请,根据相关产品正公差的可能,要求对产品范围宽度在当时确定的1250mm的基础上,再增加50mm的正公差范围,实际达到1300mm。

2010年6月23日,印度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就印度产业提出的所谓“正公差”的问题,在原来终裁定的产品范围内(即不包括已经排除了的产品),进行复审调查。

2011年6月8日印度调查机关作出的复审终裁,就是对所谓“正公差”问题的最终裁定。最终裁定结果是,按照国际通用标准,宽度1000mm~1250mm的不锈钢冷轧板,毛边的正公差范围为30mm,切边的正公差范围为4mm。

应当说,这是一个比较公正的裁定。这个裁定,只是对于原来的终裁有关产品范围的补充规定,对于正常国际贸易,其实并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变化。但对于曾经有人试图利用正公差规避反倾销税的行为是一个正常的、有效的限制。

三、关于所谓国内企业没有应诉的说明

至于一些媒体和网站信息中的所谓,“在本案中,印度商工部向3家中国内地企业发放了调查问卷,分别为中国联众不锈钢有限公司、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太钢天管不锈钢有限公司。但没有中国企业应诉。”并不是印度调查机关的原文,而是相关报道者的解读。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2010年6月23日印度调查机关发布期中复审公告后,曾经向全球48家相关机构发出了通知,实际应诉的只有13家机构。没有应诉的机构达到73%,可见对此没有应诉是多数机构的选择,并不是什么值得特别解读的有价值的“新闻”。

还需要进一步详细说明的是,本案原审时,国内仅有太钢不锈一家企业应诉,天津太钢天管不锈钢有限公司作为太钢不锈的关联企业参与了应诉。(广州联众作为中国台湾烨联的关联企业参与了应诉)

至于印度调查机关为什么要分别向参与应诉的关联企业发出通知,我们无法得知。但这不是关键问题。关键是问题是为什么多数企业选择不应诉。

据了解,少数应诉机构中的多数也仅仅是就国际通用标准“正公差”作了说明,即按照国际通用标准,600mm~1000mm的不锈钢冷轧板,毛边的正公差范围为25mm,切边的正公差范围为4mm;1000mm~1250mm的不锈钢冷轧板,毛边的正公差范围为30mm,切边的正公差范围为4mm。

而多数没有应诉的机构,则认为公差问题本身就是一个有专业标准的技术问题,按照国际通用标准该如何理解就如何理解,根本就没有必要讨论。更重要的是,当初提出应当将宽度1250mm和厚度4mm以上的不锈钢冷轧板排除出调查范围,基本立足点是要保证印度产业不能生产的宽度1500mm~2000mm的不锈钢冷轧板和厚度4mm以上的不锈钢冷轧板不受印度产业提出的反倾销的限制。而根本不会为规避而出口可能存在的因“正公差”宽度为1251mm~1280mm的不锈钢冷轧板。

在这样的情况下,70%以上的多数机构不应诉完全是节约资源的正常选择。

四、关于包括复审在内的印度对华不锈钢反倾销终裁结果对中国不锈钢产业的可能影响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已经终裁的印度对华不锈钢反倾销案件就是上述宽度600mm~1250mm(毛边正公差30mm、切边正公差4mm)、厚度4mm的不锈钢冷轧平板案件。

历史上中国对印度的不锈钢冷轧平板的出口数量最高年份也仅仅几千吨,不足目前中国不锈钢冷轧平板市场的0.1%。

更重要的是,由于印度自身不锈钢生产技术水平较低,价格也较低,中国向其出口的产品多数是印度不能生产的高水平的产品,且已经在调查中被排除。所以说,已经结束的印度对华不锈钢反倾销案件基本上不会对中国不锈钢产业和市场产生什么影响。

除此之外,印度还在进行的与不锈钢板材有关的反倾销案件还有,2010年8月16日开始调查的,对原产于中国、阿联酋和美国的200系列冷轧平板不锈钢宽度在600毫米以下的反倾销调查。

这也不是中国不锈钢主流企业的产品,同样不会对中国不锈钢市场和产业造成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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