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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盲目迷信“基价+合金附加费”定价制度

2009-09-21 10:43 来源:[ 我的钢铁 ]

中国不锈钢市场研究中心 郝专家

欧美不锈钢界内普遍实行“基价+合金附加费”定价制度,一些来自欧美的合资企业,一直在起劲地鼓吹这个定价制度的好处。

国内也有人在没有真正搞清楚这个定价制度的情况下,跟着发表文章说,“在欧洲,不锈钢价格分为基价和合金附加费。基价是根据钢厂的运行成本以及行业的供需比例来计算而成,基本是不会改变的。合金附加费主要是由制造不锈钢所需主要原料的价格比例计算而成,是随着原料价格起伏而随时变化的。”

欧盟有些人则鼓吹:“基价反映需求、合金附加费反映成本;基价随着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合金附加费随着镍铬等原料成本的变化而变化”,受此影响,国内也有一些人试图通过研究欧美不锈钢基价变化来研究欧美不锈钢市场需求变化。

事实不上这样的。

首先,通过直接比较国内有些人上述对所谓“基价+合金附加费定价制度”的解释,和欧盟欧盟有些人所鼓吹的“基价反映需求、合金附加费反映成本;基价随着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合金附加费随着镍铬等原料成本的变化而变化”的说法,就可以发现,这两种同为赞成这种定价制度的说法,在“基价”的“变与不变上”是相互矛盾的,其本质上都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因而也是不能成立的,也是完全没有道理的。

事实上,所谓合金附加费并不是其字面含义中的合金成本在不锈钢成本中的反映,基价也不是其字面含义中的除合金成本以外的其它因素的反映,所谓基价从最初开始其实就是实施合金附加费定价制度之前的不锈钢市场价格,而合金附加费仅仅是实施合金附加费定价制度之后的部分合金成本上涨与下跌变化部分的反映。

总部设在欧盟西班牙的不锈钢企业集团阿塞里诺克斯的一份财务报告中中的两幅图可以清楚地告诉我们这一点,一幅是1997年~2008年北美市场基价和合金附加费的历史演变,一幅是德国市场1997年~2008基价和合金附加费的历史演变。详见下面两图:

 

我们通过对这两幅图的分析比较,可以看出:

1,无论北美还是德国,基价是始终变化着的,而且有时的变化频率还是很快的,例如1999年末~2001年末,北美市场的不锈钢基价的变化频率起码是不比合金附加费的变化频率低;再例如,2004年~2008年,无论北美市场,还是德国市场,基价的变化幅度都是很大的。

2,1998年~1999年之间有一段时间,德国市场的不锈钢价格中,只有基价而没有合金附加费,而且即使基价也要比紧挨着的前后两个时间段要低一些。

3,1997年~1999年中,北美市场的不锈钢产品只有基价而没有合金附加费。

4,在不同的时间段,北美市场的不锈钢产品和德国市场的不锈钢产品的合金附加费的多少、波动并不相同。

通过上述比较,我们可以初步提出这样的结论:

1、所谓“基本不变的”基价,一直是变化的。

2、1998年~1999年之间有一段时间,德国市场的不锈钢价格中,只有基价而没有合金附加费,并不能证明这段时间德国市场的不锈钢产品没有合金成本,因为这不符合基本规律,只能证明有关基价+合金附加费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3、同样,1997年~1999年中,北美市场的不锈钢产品只有基价而没有合金附加费,也不能证明北美市场的不锈钢产品没有合金成本,因为这同样不符合基本规律,只能证明有关基价+合金附加费的解释是错误的。

4、北美市场和德国市场有许多时间里的合金附加费不同,并不是能够证明北美和德国市场的同一个品种、厚度(304,2mm)的不锈钢产品的合金含量不同,而只能进一步证明有关基价+合金附加费的解释是不正确的。

总之,基价是一直在变化的,因此,所谓基价是基本不变化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同样,因为不锈钢是含有镍铬等大量合金的产品,因此,在任何时候,不锈钢产品都不可能没有合金成本,而且,由于不锈钢主要合金镍铬资源的充分国际化和充分市场化,因此,同一品种的不锈钢的合金成本是应当一致的,所以,所谓基价反映需求,合金附加费反映合金成本也是不能成立的。

我们还可以通过同一时间段(2008年1~10月)一些欧洲不锈钢厂家基价趋势不一致的数据,如下图。从而进一步可以表明,所谓基价反映需求的论点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任何人应当能够明白,在同一市场,需求应当是客观存在的、在所有企业面前都表现共同特点的。

                    同样,这些企业在这一时间段内的企业合金附加费也是不同的,可以进一步证明其论点的不成立。如下两图。

我们还可以通过同为TKS集团的意大利公司和德国公司在同一时间段合金附加费变化趋势的截然相反,进一步证明其论点的不成立。如下图。

 

上图所显示的是,2008年12月,TK集团德国NR公司的304合金附加费为1076欧元/吨,意大利Terni为1129欧元/吨,NR比TERNI低53欧元/吨;而304L,NR为1251欧元/吨,TERNI为1154欧元/吨,NR比TERNI高97欧元/吨。由此可见,所谓基价反映需求合金附加费反映成本是一伪命题

不锈钢成为商品已经百年历史。在不锈钢贸易活动中采用“基价+合金附加费”定价制度大约有十多年的历史。

基价是使用“基价+合金附加费”定价制度之前的市场价格。合金附加费是使用“基价+合金附加费”定价制度之后的合金成本变化部分的反映。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基价是当时商品价值(成本)与供求关系的综合反映。合金附加费是这之后合金成本变化的反映。

由于各企业、各地区使用“基价+合金附加费”定价制度的时间点不同,因此基价与合金附加费只能说是人为地对不锈钢价格从某一时点划分为两个部分。这种不同时点的人为划分,根本没有任何依据明确地表明基价反映需求、合金附加费反映成本。

比如,在同一时间,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合金附加费并不相同。

A)同属TK集团的Terni与Nirosta同一时间的合金附加费不同。如下图。

 

2008年12月,TK集团德国NR公司的304合金附加费为1076欧元/吨,意大利Terni为1129欧元/吨,NR比TERNI低53欧元/吨;而304L,NR为1251欧元/吨,TERNI为1154欧元/吨,NR比TERNI高97欧元/吨。

B)不同企业集团之间的合金附加费的差异就更明显些。如下图

各企业之间不仅在同一时点合金附加费不同,而且在不同时间的波动趋势也不同。难道各企业之间的同一品种不锈钢中合金成本不同吗?非也!

在镍、铬等不锈钢生产的主要原料充分国际化、市场化的情况下,同一时点同一品种的不锈钢成本应当是相同的。(各企业经营策略和技术水平的不同,可能造成采购成本的不同和生产成本的不同,但产品市场价格通常应以市场为主来核算和决定,各企业采购成本的差异和生产成本的差异应当是各企业利润不同的因素,而不应当是市场价格不同的主要因素)各企业合金附加费的不同,只能进一步证明不锈钢价格中的基价与合金附加费的划分完全是一种人为的划分,而并不是所谓“基价与潜在的产品需求相关并反映了这一需求。交易价格的其它要素-合金附加费-反映了成本变化,而不是产成品市场需求的变化。”

准确的反映商品价值(成本)与市场供求关系的,应当是不锈钢价格整体,而不是人为地划分为“基价+合金附加费”这两部分中的任何一部分。

再则,欧美的“基价+合金附加费”定价制度本身也是不断调整的。这个不断调整,不断造成了基价的不断变化,也就造成了价格中其它因素——合金附加费所包括的成本构成也不同。因此,将不同时期中的不锈钢价格中的一部分,无论是基价,还是合金附加费作历史的比较是没有意义的。有意义的比较应当是客户最终采购不锈钢时所需要支付的不锈钢的全部价格。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所谓“基价反映需求,合金附加费反映成本”的论点,在欧盟不锈钢企业中也有不同声音,比如,ACERINOX集团2008Q3报告中有关镍价与需求关系,就有如下论述:

“2008年一月份以来,镍价的不断变化(下降69.5%),在欧盟市场,暂性时的抑制了需求,等待更低的合金附加费,因此影响了所有市场的基价。”

“在欧盟市场,大部分国家,新的合金附加费制度更高的变动性,导致这样的一个疲软。”

“镍价的变化正在导致一个暂时性的需求的抑制”,

“镍价一旦稳定,需求就会恢复。”

上面引述的这些观点,进一步表明,合金附加费和基价都与需求的密切关系。从而可以进一步证明,所谓“在欧洲,不锈钢价格分为基价和合金附加费。基价是根据钢厂的运行成本以及行业的供需比例来计算而成,基本是不会改变的。合金附加费主要是由制造不锈钢所需主要原料的价格比例计算而成,是随着原料价格起伏而随时变化的。”和“基价反映需求、合金附加费反映成本;基价随着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合金附加费随着镍铬等原料成本的变化而变化”的论点是不能成立的。

而我们所说的“准确的反映商品价值(成本)与市场供求关系的,应当是不锈钢价格整体,而不是人为地划分为‘基价+合金附加费’这两部分中的任何一部分。同样,将不同时期中的不锈钢价格中的一部分,无论是基价,还是合金附加费作历史的比较是没有意义的。有意义的比较应当是客户最终采购不锈钢时所需要支付的不锈钢的全部价格。”

同时,我们还应当注意到,事实上,欧盟、北美企业也并不完全实行“基价+合金附加费”的定价制度。他们实施的定价制度还有:年度固定价格、半年度价格、季度固定价格、专项工程单独定价等许多种定价制度。

另外,欧盟的独立的不锈钢贸易商和最终用户等下游用户不断对这样的定价制度提出反对意见,认为这一定价制度是造成镍价上涨过程中加剧各环节“囤货”、镍价下跌过程中加剧“抛货”,从而造成市场波动加剧的主要原因。还有欧盟的下游行业更看好中国等东亚国家目前实施的定价制度,认为中国的定价制度更能够反映参与价格形成的“成本、供求关系”等市场中诸多因素的共同作用。

总之,我们不应当盲目鼓吹欧美许多不锈钢企业普遍实施的“基价+合金附加费”定价制度,更不要轻易否定我们自己的定价制度。在对不同定价制度下的价格作比较时,还是应当把用户购买进所支付的无论以什么名义出现的全部价格作为分析比较的根据。在制定价格时还是应当从本市场的实际出发,确保在供求双方共赢的基础上寻求能够为大家共同认可的定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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